河北省民营企业清廉合规建设指引第二章 廉洁合规通用型指引第二节 人力资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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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水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二章廉洁合规通用型指引

第二节 人力资源领域

第十七条【行贿行为】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如下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行贿:

(一)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

类案摘要】行贿方A公司倪某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利用受贿方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工作人员郑某负责审批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病历等方式,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不符合提前病退条件的20多名A公司人员办理提前病退手续,行贿方倪某以此向其中10多人收取所谓的“手续费”人民币30余万元。期间,行贿方倪某将其中的人民币20万元送给受贿方郑某。

(二)为不符合社保补缴条件的人员伪造材料,享受养老保险费待遇的。

【类案摘要】在某市A公司负责过劳资工作的行贿方邓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有关社会人员曾经是A公司及B公司员工的事实,伪造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利用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科姚(另案处理)、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吴某以及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陈某(另案处理)、保险关系股股长苏某的职权办理补缴手续,为此行贿方邓某先后行贿45余万元。

(三)谋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包括行贿方谋取的利益本身不正当和谋取利益的程序不正当等。

第十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如下利益:

(一)帮助不符合入职要求的人获得工作机会;

【类案摘要】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招聘员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帮助不符合入职要求的人入职,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3万余元。

(二)以不符合企业规定的事由,向入职者索取财物;

【类案摘要】受贿方潘某某任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人事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能够为应聘人员尽快办理入职、协调工资待遇等理由,非法收取多名入职应聘者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三)在劳务外包业务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

【类案摘要】受贿方夏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任人事经理,作为选取外部劳务派遣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从劳务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中收取回扣人民币200余万元,未入公司账目。

(四)其他在职务晋升、考勤管理、转岗、绩效考核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的行为。

第十九条【职务侵占行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如下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一)签订虚假社保代缴协议,侵占公司资金;

【类案摘要】丁某某利用A公司人事专员、人事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每月制作工资表的过程中,将已离职员工列入提交审批的工资明细表以虚增工资总额;在每月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的过程中,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的社保代缴协议,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二)虚增员工工资、伪造发放名单侵占资金;

【类案摘要】某电子股份公司薪酬福利主管刘某利用发放员工工资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员工工资、伪造发放名单的方式,使得公司分别向7名员工发放“工资”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均被刘某用于个人消费。

(三)侵占人员工资;

【类案摘要】周某利用担任某科技公司人事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相应人力资源公司多名员工,采用修改员工离职状态、员工来源、员工考勤表等方式,侵占公司员工工资及管理费人民币400余万元。

(四)其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第二十条【合规要求与指引】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涉及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行为,主要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一)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描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描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行为描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行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职务侵占行为和企业实际情况,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领域应重点关注人力资源岗位职责及人员考核等方面的廉洁合规建设,例如:1.明确人力资源岗位职责和从业人员的廉洁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人力资源岗位职责及廉洁合规建设要点》,明确人力资源岗位职责及廉洁合规建设要点,规范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廉洁行为。2.开展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入职评价。明确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结合人力资源岗位职责,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背景调查及自我廉洁声明,进行任职评价。3.开展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入职培训。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从岗位职责、职业操守、行为规范、廉洁要求等方面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树立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理念。4.建立长效监督机制,进行任职考核。结合企业实际,明确监督部门,制定监督方案,通过定期考核、自查自纠、抽查等方式,对从业人员任职开展全方位监督。5.其他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领域应关注的廉洁合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如下方式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一)以自己另设机构、任隐名股东等方式自己经营。

【类案摘要】某公司系“中储粮某直属库”的代储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央储备粮稻谷轮换业务,该公司党总支原副书记、总经理刘某某接到中储粮某直属库通知,要求对代储在某公司的部分中央储备粮进行轮换。刘某某遂作为隐名股东伙同其他粮商,承揽了该笔本可由该公司经营的稻谷轮换业务,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40余万元。

(二)为他人或伙同他人经营业务,如受聘于其他机构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参与经营管理活动。

【类案摘要】某国有公司经理、董事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按照不同金额的集资标准,伙同本公司多名中层以上员工共集资人民100余万元,购买装卸设备,承包经营应当由公司下属的装卸分公司承接的装卸、搬运等业务,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70余万元,并将非法获利按照集资金额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合规要求与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十二)》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经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结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和企业实际需求,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领域应重点关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等方面的廉洁合规建设,例如: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行为规范。2.结合企业实际以及公司经营范围,梳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负面清单》。3.完善《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员工手册》及企业制度等配套文本。4.定期进行法律培训,评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5.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述职制度等监督机制。6.其他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领域应关注的廉洁合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关联行为】除上述行为外,与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联的行为,还会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强制猥亵妇女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挪用资金行为、诈骗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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